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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例

 

 

  被告人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殁年2岁,生父不详)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殁年1岁)。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因乐燕离家数日,李梦某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乐燕于当日将两女接回。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6月21日,公安机关将乐燕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乐燕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两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燕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
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燕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燕的罪名成立。乐燕在负有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两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
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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