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经济来往引发的纠纷案件 |
案件一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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