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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经济来往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一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黄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女子陈某交付50000元。2016年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0000元,合计70000元。陈某对收到上述两笔款项无异议。黄某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而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其他开销。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陈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黄某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陈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买衣服、无生活费、无路费等各种理由向女子邵
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李某承诺“家里官司打赢了给你30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凭,故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支持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需要提醒一下各位,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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