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恋爱期间引发的经济纠纷 |
沉浸在热恋中的情侣们
男方小赵和女方小孙在2017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与1000元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 原告小赵认为 两人分手后,小赵于2018年7月向小孙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小孙认为 其确实收到原告小赵的38万余元款项,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与被告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转账,均属于原告基于示爱对被告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 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赵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 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最终小孙要还给小赵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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