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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系列十一)

——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吗?需要注意的证据事项是什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话,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成为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着双方是否能够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在婚姻纠纷案件当中需要如何进行举证呢?

  【举证指导】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类纠纷发生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新的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

  首先,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离婚的时候没有涉及,没有分割的,否则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发现共同财产存在时间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双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后,如果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原告方发现共同财产的时间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日期间隔了2年的话,可以主张时效抗辩。当然,被告必须主动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换句话说,即使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是当事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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