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
一、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以下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商店”)不得为未履行ICP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APP”)分发服务。 二、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ICP、IP地址、域名等信息。 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ICP、IP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 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三、组织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应立即进行全面清查,要求未提供ICP备案手续或者相关业务许可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服务。 四、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己不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未尽到许可、备案手续审核及监管义务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